企业可自行开展危废鉴别?如何进行鉴别?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4-06-26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那么企业如何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

         通知中说明,产废单位可自行开展危废鉴别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别。同时,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

网址:(https://gfmh.meescc.cn)
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如何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1. 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是什么?


(1)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定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期间、鉴别后应当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3.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吗?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4. 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副产品?


(1)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间物料符合以下两类的,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①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②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2)固体废物与产品(副产品)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① 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② 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③ 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包括以下种类:


①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②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③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④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⑤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⑥ 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⑦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⑧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⑨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⑩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5. 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采集样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1)采集原则: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充分代表性。
(2)采集的目的和要求:特征鉴别和分类、环境污染检测、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综合利用或处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法律调查和仲裁。
(3)采集前需要进行的背景调查和现场踏勘:产生单位、时间、形式和存储方式;种类、形态、数量和特性;现场及周边环境;固体废物实验的要求。
(4)采集程序:确定采样方法;确定份样量和份样数;确定采样点;准备采样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质量控制措施;采样;组成大样(由一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粹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或小样(由一批中的二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碎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
(5)需记录的内容:采样点、采样法、采样人、采样日期、样品名称、来源、数量、性状、包装、贮存、位置、编号、份样量和份样数。


6. 样品采集份样数的原则有哪些?


样品采集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要求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物料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2)对采样的准确度要求越高,份样数应越多;
(3)物料的颗粒度越大,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7. 样品采集主要包括哪几种方法?


(1)简单随机采样法,适用于堆存、运输中的固态废物和大池(坑、塘)中的液体、固体废物,可应对样品了解很少,采样分散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形。该方法一般按照对角线型、梅花型、棋盘型、蛇型来确定采样位置。
(2)系统采样法,适用于按一定顺序排列和以运送带、管道等形式连续排除的废物,需按一定的质量时间间隔采份样。
(3)分层采样法,指若一批废物分为若干层,则在每层中随机采集份样。
(4)两段采样法,适用于由许多车桶箱袋等容器盛装的固体废物。


8. 检测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时主要采取哪些分析方法?


(1)毒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299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HJ/T 153)

(2)易燃性: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3)

(3)反应性: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452)、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45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4-2004 )、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521.12

(4)腐蚀性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5)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机法(GB/T 15555.11)
(6)总磷: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
(7)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702)
(8)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02)
(9)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
(10)总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直接吸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
(11)铜锌铅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铅和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12)镍: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13)金属元素:22种金属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
(14)有机磷农药:气相色谱法(HJ 768)
(15)有机质:灼烧减量法(HJ 761)
(16)挥发性有机物: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
(17)挥发性卤代烃: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
(18)酚类化合物:气相色谱法(HJ 711)
(19)二噁英类: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


9. 危险废物鉴别主要有哪些法规标准规范?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10.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如何出具?


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并从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名与鉴别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鉴别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向鉴别委托方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告文本及相关材料应至少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之日的3天前提供给与会专家(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的鉴别情形除外)。


11.鉴别信息如何公开?


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12.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


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通知》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书面提出评估申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鉴别委托方在根据异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公开后,应同时将鉴别有关情况(包括鉴别过程、异议评估意见及修改情况、鉴别结论、鉴别报告)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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